博爱县公益探讨:"见义勇为免责"是对美德的

   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第184条规定:“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,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。”这一善意救助者责任豁免规则,被称作“好人法”,其用意是鼓励善意救助伤病的高尚行为。(3月21日《光明日报》)
 
    如果行了善救了人,匡扶了社会正义,维护了他人的合法权益,还要陷入不必要的赔偿纠纷和各种误解,这势必会令好人们感到心寒。这会让见义勇为变成一种高风险的社会活动,从而降低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,不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局面。
 
    “见义勇为免责”释放社会善意。刚刚通过的《民法总则》规定“见义勇为免责”,以法律的名义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,这会让好人吃下一颗“定心丸”,从而勇敢地向邪恶势力或其它不法侵害作斗争。无论是被救助者的善意回馈,还是社会公众的慷慨相助,都具有不确定性,都可能让见义勇为者背负一定的法律风险。而只有法律明文规定“见义勇为免责”,才会真正让其放下心理负担,从容不迫地行善,最大程度地释放社会善意。
 
    “见义勇为免责”是对传统美德的弘扬。“好人应有好报”,这是我们的传统认识和美德,因此,回馈好人是社会该有的优雅姿态。很多好人行善往往不求回报,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心安理得地享受他们的善意。“知恩图报”是起码的社会礼仪,是对见义勇为者的尊重。法律明文规定“见义勇为免责”,充分体现出国家善意,表示我们对这一美德的集体态度。
 
    “见义勇为免责”,说到底也是对我们自己负责。人生在世,有太多的不确定和风险存在,今天我们可能是见义勇为的旁观者,但明天也许就是见义勇为的受益者。因此,要鼓励善意,支持见义勇为,让这种美德持续下去并不断传递。善待好人见义勇方能蔚然成风,我们才不会因为恐惧恶意担惊受怕。
 
    对好人权益的维护再多都不过分,对真善美的弘扬再多也不算多。希望“见义勇为免责”只是一个优雅的开端,希望更多更完善更细致的“好人法”制定出来,希望文明的尴尬别再屡屡上演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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